为推进起重机械和厂内叉车安全专项整治,督促各单位严格执行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从源头质量、日常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工作上加强管理,进一步提高辖区内起重机械和厂内叉车安全使用水平。4月6日,石井镇召开起重机械和厂内叉车专项整治工作会,石井镇副镇长黄永煌主持会议,部分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
会上,各设备使用单位签署了《特种设备使用管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承诺书》,石井市监所详细解读了起重机械和厂内叉车的整治方案:
1.已监检(或首检)合格,但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行对设备进行检修并主动申报定期检验。
2.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检验机构应按规定及时出具检验不合格报告并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市场监管局将封停该设备并责令使用单位对照不合格项目进行整改,整改后再次申报检验。3.设备经定期检验合格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办理使用登记。
1.对于2017年6月1日之前制造的叉车首检,不能提供叉车的制造许可证及型式试验合格证、型式试验报告的,使用单位可以不用提供。对2017年6月1日之后制造的叉车首检,严格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0001-2017)的要求,进行审查。
2.对于无法补齐资料的叉车使用单位应到制造单位补齐资料;对于制造单位具有相应资质,但已经不存在或不能补齐所需资料的,使用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制造单位进行改造补齐资料。补齐资料并报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办理使用登记。对于不能确定制造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确定是由无相应资质单位制造的,该厂内叉车不得继续使用。
会议要求各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抓住整治“窗口期”,做好自查自纠,确保在限期内对尚未整改到位的设备全部整改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节选]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下一步,石井镇将严格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要求,联合石井市监所进一步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持续深入排查起重机械和厂内叉车整治情况,督促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履行安全主体责任,降低事故发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