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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石井镇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公布了! 快看你需要交多少?
答:生活垃圾清运到处理厂堆放后,会产生有机气体及大量的渗滤液,这些气体和渗滤液将会对空气及周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为了避免二次污染,必须对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理所需的费用。
答:按照谁产生垃圾、谁付费处理的指导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生态环境部《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与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安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政文〔2008〕200号)、《南安市城乡环卫一体化实行市场化委托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南委办〔2018〕10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为提高我镇农村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创造整洁优美的生活环境,所以要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答:辖区中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常住居民和外来暂住人口等均属征收范围。
答: 1、常住人口及外来暂住人口按照每人每年30元标准收取。 2、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每人每月5元标准收取。 3、普通营业店铺按照每间每月30元标准收取。 4、餐饮营业店铺按照每间每月60元标准收取。 5、室外大排档按照每摊每月110元标准收取。 6、农贸市场固定、流动摊点等,肉摊、水产摊按2元/摊/日,其他各种摊点按1元/摊/日标准收取。 7、其他对象按照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 8、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烈属、五保户、残疾人等,凭民政局或残联发放有关证件,给予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答:各村(居)委会按照“谁产生垃圾谁负责”的原则,组织专班对在辖区范围内产生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标准收取环境卫生费,并使用专用票据开票到户。 各村(居)辖区内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为各村(居)委员会。镇区农贸市场内的各种固定和流动摊点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主体为石井社区居委会。
各单位和个人要充分认识做好环境卫生工作的重要意义,积极支持环境卫生工作,主动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故拒缴或拖欠生活垃圾处理费,对不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除追缴所欠生活垃圾处理费外,按日加收应缴费用5‰的滞纳金。并根据国家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8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美丽的石井, 舒适的居住环境, 需要我们每一个人去爱护、保护; 祝愿我们的家乡 越来越好,越来越宜居!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今日石井」,搜索「jinrishijing」即可关注,[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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