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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石井:海上非法电鱼,被处罚款30004.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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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电鱼的方法进行捕捞案

2023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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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0日,叶某在石井镇圭屿附近海域进行电鱼作业过程中被泉州海警局南安工作站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捕捞船只上有电鱼框1个、电缆1根等电捕鱼设备及渔获物0.895kg(鱼1条、虾15只)。经初步核查,其行为已构成使用电鱼方法进行捕捞,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未涉及刑事犯罪,泉州海警局南安工作站将案件线索移交南安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4月14日我局依法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明知电鱼是一种违法行为,仍购买了电鱼工具,在我市海域冒险进行电鱼作业,当事人所捕捞的渔获物尚未销售,没有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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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决定

参照《福建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试行)》相关规定,我局作出没收渔获物,并处罚款30004.48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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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鱼鹰、鱼簖、目鱼笼捕鱼和敲舟古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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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罚款:

(一)炸鱼、毒鱼、电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在海洋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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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法律法规方面

本案中,在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之前应当审查当事人是否涉嫌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对照其规定,与本案有关情形为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进行捕捞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当事人于2023年4月10日在石井镇圭屿附近海域进行电鱼作业,其渔获物为0.895kg(为普通水产品),案发时间不在禁渔期内,案发地点不在禁渔区内,且捕捞的水产品数量较少,故不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执法实践方面

电鱼是一种极具危险性的捕鱼方式,不仅对水域内的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而且还会危及人身安全,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本案系我局在我市海域查处的一起电鱼案件。当事人虽知电鱼是违法行为,却心存侥幸认为即便被查获也不过是将渔具没收,不会有多大的处罚,我局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法治宣传教育,依法履行了保护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安全的职责,体现了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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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六十三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三)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四)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五)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第三十九条 禁止炸鱼、毒鱼、电鱼,禁止使用鱼鹰、鱼簖、目鱼笼捕鱼和敲舟古作业。

禁止制造、维修、销售、随船携带、使用禁用的渔具以及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使用禁用的渔具、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以罚款:

(一)炸鱼、毒鱼、电鱼的,在内陆水域处五千元至二万元的罚款;在海洋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二)敲舟古作业的,处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三)使用鱼鹰、鱼簖、目鱼笼捕鱼的,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四)在内陆水域随船携带、使用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进行捕捞的,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五)在海洋随船携带、使用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进行捕捞的,处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业船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制造、维修、销售禁用的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供稿:南安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孙冰

转自:南安农业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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