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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6 18: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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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福建泉州
二、审批要求
(一)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规定限额标准。具有本村户籍,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原则,以户为单位分配取得农村宅基地,并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经批准异地新建的,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由村委会收回统一安排使用。
(二)用地选址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获批前,在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前提下,以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村庄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作一致性处理后,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建房的审批依据。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滑坡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严禁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林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三)宅基地规模
宅基地面积是指住宅建筑物(构造物)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其中:
个人建房: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下的,宅基地面积申请批准不得超过80平方米,属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即不超过110平方米;人口3人以上的,申请批准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属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即不超过150平方米。
多户合建多层单元式住宅(五户及以下)和集中建房:每户宅基地需符合个人建房宅基地面积控制要求,且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四)建设规模
村民建房按照“一户一方案”的方式,严格实行带设计方案审批,其中:
个人建房:层数原则不超过三层,风楼或斜屋面不计入层数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建筑一层面积的30%,建筑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5米。原则上使用省、市、县发布的住宅建设通用图集或立面图集,不使用通用图集的,需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专业技术人员编制设计方案,经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确认后实施。
多户合建多层单元式住宅(五户及以下):层数原则不超过6层,风楼或斜屋面不计入层数且建筑面积不超过建筑一层面积的30%,建筑高度不得超过24米;每户建筑面积在250平方米以内。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经属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确认后实施。
集中建房: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50平方米以内。需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并经市自然资源局批准后实施;村庄规划中拟集中建房用地已达到修建性详细规划深度的,按村庄规划要求执行。
(五)建筑质量风貌管控
农村住宅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设计,或者选用省、市、县发布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纳入村民住宅建设相关规划许可内容,作为建房日常巡查、竣工验收的建筑风貌管控依据。农村住宅建设一定规模以上(4层及4层以上或者集中统建)的,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集中统建的农村住房项目应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其质量安全管理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3层及3层以下的由建房村民自行选择有从业资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农村建房村民或者组织村民建房的单位应与参与建设各方签订合同,并上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多户合建多层单元式住宅(五户及以下)、3层及3层以下的村民自建住宅质量安全管理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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