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县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应急指挥部第17号公告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为打赢这场阻击战,县应急指挥部决定实施“十个一律”防控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全县所有村(社区)、单位一律实行封闭式管理或半封闭式管理,人员进出一律测体温并出具身份证等有效证件。严控外来人员和车辆,非本村(社区)人员一律劝返,如遇特殊情况做好备案登记。
二、加强公共场所管控,非涉及居民生活必须的公共场所、商户一律关闭。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场所合理安排营业时间,使用中央空调的,一律关闭;对电梯等小型密闭场所一律定期消杀,进入人员一律佩戴口罩,进行体温测量,做到不滞留、不聚集;快递、外卖一律实行“无接触”配送。
三、各类出租房管理主体一律进行流动人口申报,各类出租人、中介机构一律不得将房屋新出租给来自湖北以及省外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如未及时报告,或隐瞒的,将追究主体责任。
四、非“三必需一民生(保障县域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涉及稳定生产、服务保障等重要国计民生)”的经营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雇主)在2月9日24时前一律不得提前开(复)工。实行复工审批制度,各经营单位应提前三天向所在乡镇(行业主管部门)申报,再由乡镇(行业主管部门)呈报县应急指挥部返工劝导组审批或备案。
五、在疫情重点地区解除疫情前,对来自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人员一律劝返,一律严禁各类企业、单位、个人为疫情重点地区的来永人员提供接纳和方便。若不听劝阻,出现疫情重点地区人员入永的必须双重报告,即入永人员本人和提供居住地的业主,都要在1小时内主动向所在地村(社区)报告。
六、永春籍在外人员如无特殊情况,一律暂缓返永,确需返永的,一律第一时间向居住地的社区(村)报告,并承诺报告的真实性,同时接受隔离观察14天。各商会、同业公会等社会组织应发动在外会员(尤其是疫情重点地区的会员)遵守少出门、少流动等相关防控要求,暂缓回永。
七、属于医学观察或健康管理对象的,在隔离期届满前,一律不得离开隔离限定区域,并进行体温测量等健康监测。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一律第一时间向社区(村)报告,按防控预案由定点医疗机构及时诊疗排查。对出现确诊病例的一律视情况对社区、村组、住宅楼单元实行精准的封闭式隔离。
八、“红事”一律停办,“神事”一律不办,“白事”一律从简,并按规定报镇、村(社区)备案。对举办或承办集体聚餐、参与聚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严肃处理。
九、全体居民一律做好居家防控措施,倡导每个家庭由专人负责生活必需品采购,不扎堆、不聚集,尽量不外出。党员干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要发挥带头作用,管好家人、亲属,积极主动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带动街坊邻居自觉遵守规定。
十、全体居民、流动人口、企业、单位、市场主体等一律自觉遵守以上规定,不服从防疫期间管控规定、拒不听从村(社区)管理的,一律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鼓励和欢迎广大群众对违反以上规定的问题线索进行举报,举报电话:0595-23978760。疫情防控期间,一旦发现从湖北等疫情重点地区来永且未向村(社区)登记的,凡举报一例,经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500元;被隔离人员未严格落实医学观察、健康管理防控措施的,凡举报一例,经查证属实,奖励举报人200元。
本通告自2020年2月6日起实行。
永春县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