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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我市防控指挥部第11号、14号通告精神,有序推进部分商户恢复经营,方便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现就报备工作通知如下: 农贸市场、大型商超、药店、星级酒店等;“一照两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健康证)齐全且符合防控措施要求的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农资店、餐饮店、茶叶店、粮油店、果蔬店等;取得卫生许可证且符合防控措施要求的理发店;其他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加油站、液化气、开锁修理、补胎、洗车等经营门店。 电影院、网吧、KTV、足浴、按摩、图书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以及服装、饰品商户继续暂停营业,恢复经营时间另行通知。 (一)各拟恢复经营的商户要切实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在恢复营业前必须向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防控指挥部和市场监督管理所备案,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并签订疫情防控承诺书,主动接受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村(社区)网格员监督检查,不符合防控要求或经举报查实出现违规情况的将一律关闭整改。 (二)报备方式
1.电子化报备。通过市市场监管局微信公众号先向市市场监管局提出报备申请,由市市场监管局“一网受理”,乡镇(街道)、部门协同联办。 扫描下方二维码或【https://www.wenjuan.in/s/BFbYn2m】,填报《南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商户恢复经营报备表》,详实填写相关内容并提交。 2.纸质报备。也可以到直接所在地乡镇(街道)指挥部、市场监管所或行业主管部门领取纸质报备材料。 3.承诺书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实地检查时,由商户负责人当面签署。
(一)疫情防控期间,药品零售企业暂停销售含有可待因、麻黄碱、对乙酰氨基酚、阿司匹林、吲哚美辛、舒林酸、萘普生、右美沙芬、喷托维林、布洛芬十种成分的退热、止咳药;严格落实购买退热止咳类药品人员实名信息登记报告制度,对购买退热止咳类药品的人员,药品零售企业应引导其及时到定点医院发热门诊就诊。快递、外卖继续实行“无接触”配送,加强对送餐箱和车辆消毒。 (二)超市、便利店(食杂店)、农资店、餐饮店、茶叶店、粮油店、果蔬店等,①必须在经营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未配合测量体温的消费者禁止其入内。②严禁人员聚集,消费者和从业人员保持一定距离,消费者排队间隔须1米以上。引导消费者即买即走,鼓励送货上门和电子支付结算。③从业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每天两次测量体温无异常后方可上岗;备足备齐防护物资,包括但不限于防护口罩、红外线测温仪、消毒水/酒精、洗手液等防护用品。合理安排营业时间,经营场所要增加消毒灭菌频次,保持良好通风,禁止使用中央空调;对于空间封闭、通风功能差、不具备消毒杀菌条件的要主动关停。④餐饮服务单位“许卖不许聚”。餐饮服务单位一律不得提供堂食,严禁集体聚餐,只能打包外带或外卖配送;具有餐饮服务功能的宾馆酒店,不得安排在餐厅集中就餐,一律实施外卖配送;外卖配送一律采取“无接触配送”方式,并加贴“食安封签”。单位食堂实行“单人单桌、统一朝向、放宽间隔、错时用餐”。⑤严禁猎捕、收购、运输、出售、寄递、加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严禁采购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合格、病死等畜禽、水产品及其制品。 (三)理发店:①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保持个人卫生,做好佩戴口罩、手套等防护措施,每日两次体温监测并登记。应保持良好通风,每日进行2次以上的全面消杀,相关用品用具做到一人一消毒。②应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实行预约服务,一次只接待一人、不得在现场等待,实行快剪,不洗不吹或使用一次性毛巾。③应公示服务时间和服务电话,不预约、不佩戴口罩的一律不得接待。④对顾客逐一进行询问、体温检测并登记,发现发热等症状以及重点地区人员一律不得接待,并第一时间向村(社区)网格员报告。要严格报告制度,积极引导员工增强个人防疫意识和防护能力。一旦发现从业人员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应当立即向属地报告,不得自行前往,在未排除新冠肺炎前,应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四)其他涉及居民生活必需的加油站、液化气、开锁修理、补胎、洗车等经营门店可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南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搜索「nascjg」即可关注,[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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